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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快车,文章整理自中国法院网

有粉丝咨询说“微信被盗、QQ被盗,亲戚朋友因此上当受骗,我要赔偿吗?”根据法条规定,简单理解来说,原则上不用赔偿,但是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你可以给受害方一定的补偿,这是你对自己的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法律也是允许的。
微信所有者到底有没有责任

在法律上,微信所有者负有管理责任及安全保障责任,但是在网络技术非常发达的当今社会,作为一个普通的网民是很难阻挡黑客对账号密码的窃取。

另外,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是在所有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微信所有者本身对此事件并不存在过错。

还有,被骗的那些受害者均是成年人,他们在不确认对方真实身份信息就进行话费充值,自身也存在过错的。所以作为微信的主人在这个事件中并无过错,也就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法条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补偿和赔偿一样吗

从上面说到的内容可知,微信所有者原则上不用赔偿,但是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是你对自己的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法律也是允许的。

补偿并不等于赔偿。补偿是在你无过错下出于朋友对你的信任而受到的损害,为弥补受害者损害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在虚拟世界里,如突遇朋友要求转账、充值的信息,请立刻电话联系确认信息的真实性,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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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众号由江苏睢宁刘维亮律师团队运营, 江苏睢宁刘维亮律师2005年毕业于江苏著名重点高校南京理工大学,,。,执业以来代理了一系列具有影响力案件。诉徐州某承建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某企业改制申诉案件,南京市大连山戒毒所案件,刘某诉宿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扬州籍女子诉淮安市木门企业合同纠纷案,连云港籍男子贩卖案,徐州籍男子贩毒案,徐州籍男子寻衅滋事案,南京某男子诈骗案,南京某承建商诉连云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宿迁籍男子容留吸毒案,安徽籍男子被故意伤害案,湖北某电力公司与徐州某电力公司合同纠纷案,徐州籍男子特大交通事故案件(6个伤残),徐州籍某女子人体损伤赔偿案(人体损伤二级)著名保险学家倪朗先生著作权纠纷案件,徐州籍男子与安徽蚌埠市通力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杨某诉上海籍男子继承权纠纷案,徐州籍某累犯故意伤害某女子案件(轻伤二级),徐州籍某女子被故意伤害案(轻伤一级),徐州籍男子案,代表某区审计局出庭应诉案件,代表某文体局出庭应诉案件等…………工作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咨询热线:18762263500刘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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