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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申报涉及民事伤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时,需填写《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交接(退单)表》(津社保工支字25号),要求表格项目及相关人员签字齐全,票据张数及金额核对无误,加盖公章

【所需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民事判决书》原件(留存复印件),民事判决终结执行裁定书等;

——本人同意依据民事赔偿法律文书中的赔偿总额与工伤保险待遇总额相比较核定差额的书面申请;

——其它核定差额所需材料。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可办理,地点:武清分中心二楼工伤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