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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是卓建第一批成立的7大专业委员会之一,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本稿由卓建所劳专委委员罗延飞律师供稿。




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能否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审查?


关键要点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因工伤亡的,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劳动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案情介绍

向某于1956年出生,性别女,2013年2月进城应聘到联益环卫公司从事道路清洁环卫工作。2013年5月8日下午14时20分向某在清扫乐清市中心大道柳市段路面卫生中,被叶某驾驶的浙CQL952货卡车撞倒,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向某经工友帮忙送医院抢救37天脱离生命危险,但因脑部受到严重创伤,基本丧失认知和意识能力,经鉴定为二级人身伤残。向某的丈夫桂某于同年7月20日向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向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2013)1005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结论。向某在诉讼时效内未就该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2014年5月桂某作为监护人以向某的名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仲裁委以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为由予以驳回,、,作出(2015)浙温民终字第888号终审判决,均予以驳回。桂某后委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罗延飞、王茜律师代理申请再审。

案件结果

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浙江省人民提交申诉书,浙江省人民经审查,作出浙检民监(2016)33000000137号民事抗诉书,。2017年2月20日,,提审本案。,当事人在工伤标准的范围内,在原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获赔金额。

案例评析

本案能得到浙江省人民的抗诉支持,并由浙江省高院提审,有两个关键难点需要代理律师去克服,具体如下: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因工伤亡的,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司法实践中,,因工受伤的进城务工人员,到底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工伤待遇处理,还是按照《民法通则》中的雇佣关系处理,确实存在很大差异,判法各异。尤其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同理解带来的困扰。,,分别是:

1、,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2、

出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上述两份批复均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享有工伤待遇。故本案向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受伤,依法应当认定属于工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以上意见得到了浙江省人民的采纳,并在抗诉书中予以提出。

 二、劳动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本案的另一难点在于,从程序上,本案经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6日作出过《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丧失了行政救济的机会。该《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导致了仲裁委、,不予支持。。但是在本案中,,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该行政决定错误的不利后果如果由向某承担,则必然造成个案的极不公平,,对于明显不正确的工伤认定决定,不应当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迳行认定工伤,并依法判决。同时,:,如何采用劳动行政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答:“根据《劳动法》、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部门认定工伤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般应以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或者劳动部门不予或无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对于工伤认定的决定是否作为证据及审判的依据予以采纳,有最终审查的权力。对于此点意见,浙江省人民和浙江省高院均予以采纳。

需要说明的是,,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很大争议,,。

文:罗延飞、王茜


作者简介

罗延飞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纪律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经济法硕士。执业期间受聘为深圳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进修学院客座教授、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面试考官,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九届、十届专业委员会特邀委员等,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运营法律风险防控及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王茜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法业务委员会特邀委员。苏州大学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行业工作至今3年,任职期间,协助主办律师办理大量民商事案件,熟悉办案流程,实践经验丰富,工作态度良好,极具团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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