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实务中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以及这两罪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在平时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我时常遇到办案机关将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定性错误的情况,但这两个罪有几个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我总结如下:

从主观层面来看:

故意伤害罪:往往是针对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

聚众斗殴罪: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欲念的满足,相对于故意伤害罪来说,聚众斗殴的主观因素大多出自一时之勇,同故意伤害罪的蓄谋已久有明显区别。

从客观层面来看:

故意伤害罪:仅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除了伤害他人,在人数上也有要求,客观上一般不得少于3人。

在实际生活中,这两罪的发生又经常伴随着正当防卫的认定,我归类如下:

1、甲和乙均有互相侵害的意图,甲带领若干人前往,乙一人参加,属于聚众斗殴。

  通俗的说,这就是生活中所说的“约架”。双方因为一些琐事,约好时间,约好地点,各自带人互相斗殴,这是典型的聚众斗殴罪。应当注意到,人数上不要求双方都是三人以上,只要主观上有斗殴的意图,自信的一对多也是聚众斗殴的行为。

2、甲有侵害乙的意图,乙没有侵害甲的意图,甲带领若干人前往,乙一人迎战,甲方属于故意伤害,乙属于正当防卫。

  这种情况的特征是,乙事先不知情,即没有组织斗殴的主观愿望、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于自卫作出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有防卫过当的行为,一般以间接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处罚。

3、甲有侵害乙的意图,乙没有侵害甲的意图,甲一人前往,乙带领若干人迎战。甲属于故意伤害,乙属于正当防卫。

来到本文的重点,这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的区别就在于防卫人也就是乙的反击力量大于甲的侵害程度。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甲主动带人去找茬打架,自己反而被防卫人乙打伤的情况就属于这种类型。有的办案机关在实务中简单粗暴的以受伤结果作为处罚的依据,受伤较重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没受伤或受伤轻的就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这样的分析路径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我认为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是犯罪构成,而不是受伤轻重。上例中即使乙不构成正当防卫,至少也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甲、乙双方的刑事责任,而伤情的主要作用应是作为受伤者请求民事赔偿的依据,民事和刑事应严格区分,不能互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