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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6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在广州市某KTV停车场出口处因琐事与受害者发生纠纷后,持铁水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受伤。案发后,经鉴定,受害人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后,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受害人本人谅解。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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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行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条导读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拘役或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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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文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律协信息网络专委委员

从业10年,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广东移动、岭南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代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非诉业务包括金融、证券、并购重组。专注于公司法、合同法,在资本市场、投资领域略有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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