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观察】九种情形下保证责任可免除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8日,华融公司作为甲方分别与乙方孙家壕公司和乙方窑沟公司各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在两份融资租赁合同中,乙方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物品转让给了甲方,再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丙方生力公司及伊东集团为保证人。两份合同除了两个乙方和租赁本金不同之外,合同的内容大同小异。


两份合同中均有如下保证条款:“为确保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等义务,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愿意为乙方依本合同与甲方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丙方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丙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包括乙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时,甲方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丙方不得以存在物的担保而提出抗辩。”


在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请求生力公司代孙家壕公司、窑沟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生力公司以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并提出由华融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生力公司提出保证条款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生力公司基于无效保证合同而主张免除保证责任并提出对方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当然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生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生力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上诉人的担保条款无效,上诉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生力公司为了一个适格商事主体,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自愿为合同相关方提供担保,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涉案的《融资租赁合同》是确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直接书面证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法律原则,生力公司对自己提出的保证条款无效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主张该法律事实的生力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甲方与两个乙方之间串通骗取其保证,也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欺诈胁迫的手段的存在,故物权法第30条未能被满足,保证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诉讼主体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与争议点相关。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在本案中,生力公司申请调取多份证据,拟证明诸多与保证条款的效力问题无关的案件事实,例如申请调取相关土地的权属及抵押情况,拟证明孙家壕公司和窑沟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将相关资产过户给华融公司。

    

从职能上界定,,又是法律审。但审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围绕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的,即只审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本案中上诉的争议点在于保证条款的效力问题,生力公司调取证据的请求与保证条款的效力问题无关,。

    

其三,司法实践中保证责任免除的一般情形主要包括以下9种:

   

 一是因保证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是意思表示瑕疵,即违背保证人真实意思,骗取或欺诈、胁迫,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以及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从事商业活动,应以诚信为本,切勿心存侥幸。在司法判例中,债权知晓“借款的真实用途与借款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向保证人披露。并非只有债权人积极实施了对保证人的欺诈行为时,保证人才能主张免责。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欺诈,既包括积极实施某一欺诈行为(如捏造事实),也包括消极的欺诈行为(如隐瞒真相、知情不报),其中任何一种都可构成保证人主张免责的事由。

   

三是主债权具特定性、禁止转让性。一般而言,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是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债务转让。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转让债务为部分转让,则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仍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五是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系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系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六是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发动诉讼程序。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七是一般保证保证人,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

    

八是债权人放弃、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九是借新还旧,保证人不知情。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每一自然人、每一个民事主体在做出商事行为时都应当考虑到相关的法律后果。如果涉及到较大的标的额,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团队进行专业风险评估。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充分考核对方的经济状况,在必要的情况下调查对方过往的商业信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同时,保证人在为他人提供保证时,建议约定由被保证人提供抵押。在被保证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在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前需要及时向抵押人追偿。

    

(杨荣宽,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奕言,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




编辑:韩湘子  


獬豸新闻   ID:zgsbfzzk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  

为法治经济鼓与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