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灵寿县对一起故意伤害案拟作不起诉处理进行公开听证

4月10日,,听证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侦查人员及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并认真了解事发后续情况后,签名并写下了自己的听证意见,皆对该院拟作出的不起诉处理决定表示认同。


■ 案起

2017年12月13日,王某甲因家庭纠纷,与岳父王某乙、岳母田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甲冲动将王某乙、王某甲砍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王某乙、田某某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 办案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承办人审查后认为,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及时将被害人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此案具体情况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 听证

4月10日,、、人民监督员组成的听证员参加了这起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首先由侦查人员介绍了案情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理由;随后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和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原因;之后,、、人民监督员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最后,由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做了最后的陈述。在上述程序进行完毕后,与会听证员进行了封闭合议,经过一番讨论与探究,最终形成一致评议意见并当场宣布。


本案中,王某甲与其岳父岳母共同生活,其岳父岳母年岁已高,家中尚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均需要王某甲夫妻二人赡养。听证会上,受害人表达了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的谅解。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当着检察官和听证员的面,当场给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表示,为自己当初的冲动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今后生活中,对待家人要宽容体谅,处理家庭问题要理智冷静,惨痛的教训他一定会牢记并吸取。


,通过听证会的形式,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并发表意见,这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司法公开和公正。进一步拓展了检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广泛的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