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干私事受的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单位安排参加体育训练受的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工伤认定中的“三工”概念很重要,它可以直接解决工伤认定的问题。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三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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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工伤最基本的一种情形。
★ 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 职工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说了这些,大家可能还是有些不明晰,那我们继续来解读,具体那些情况可以认定工伤,那些不可以。
总的来说,确定职工是否因“三工”原因受伤,应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综合在一起考虑,只要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37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情形,都应认定工伤。
但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易界定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可以不用考虑前两个要素,认定工伤。
反过来说,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比如玩耍、干私事中受伤,因情感、恩怨等与履行工作无关的原因遭受暴力伤害等,均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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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说明一些关于三工的特殊情况。
▲ 在某些情况下,职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例如,由于单位吊灯不牢固,垂落导致员工受伤的,也应认定工伤。
▲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例如,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视为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
▲ 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此时不受交通事故责任的限制。职工正常工作、因公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事故的,也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
➤ 需要提醒的是,这几种情况下,千万不要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条件相互混淆!
据统计,全国八成以上的工伤都集中在“三工”领域,所以了解“三工”对于劳资双方,都十分重要。
➣工作时间
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合法的加班期间以及单位违法延长工时的期间,都属于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包括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和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工作原因
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既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如喝水、用餐、上厕所等)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相信到这里关于“三工”这个概念,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了。希望大家以后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能够按图索骥,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深圳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