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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在敦化市某商场内,因卖衣服与同样经营服装生意且店铺与其相邻的张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方某打伤张某右眼。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刑事和解,方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0元,张某对方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方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方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减少社会危害程度,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根据被告人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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