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车险“无责免赔” 不是不赔而是该谁赔

所谓“免责”不是不赔偿的问题,而是由谁来支付的问题。如果另一业主购买商业三种责任保险,则另一业主通过购买保险将其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业主可以从另一业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偿;如果另一业主不购买保险,则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另一业主应赔偿受损的所有人。

  “车主上了全险,找保险公司理赔却得不到全额赔偿;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就不赔偿……”近日,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引起了热议,“无责免赔”这一说法被媒体广泛传播并指责为“霸王条款”。

  何为“无责免赔”?

  
汽车保险合同中的“责任赔偿”条款为业主所熟知。汽车损害保险和商业责任保险条款都明确规定,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车辆上,保险公司应根据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被保险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被保险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双方责任相等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被保险人承担二次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没有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到公众质疑的“不承担责任”条款,其实是指上述最后一项条文。简单地说,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发现是不负责任的一方,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会赔偿他的损失。

  “我买的是全险,现在我的车受了损,保险公司凭啥不赔我?”对于车主的质疑,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

  李枫告诉记者,车主们的疑惑是可以理解的,但仔细分析车险条款,所谓“无责免赔”并不是不赔,而是该由谁来赔的问题。“无论是按照法律的"过错原则",还是保险中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都应当是对车主造成损失的对方车主。如果对方车主买了商业三责险,那么对方车主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车主就可以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全额赔偿;如果对方车主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则应当由对方车主来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涉嫌“霸王条款”?

  目前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亿辆左右,随着汽车产销量的大幅增长,汽车保险业也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有关车险的投诉和纠纷也显著增加。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司法实践当中,,通常都认为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且该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有“霸王条款”嫌疑,因而在司法实践当中保险公司往往都以败诉告终。

  有律师称,无责不赔从保险合同的形式来说是一个典型的免责条款,一定要清晰明示给消费者,但保险公司却没有把这条规定放在免责条款之下,而是放在赔偿处理下面。“也就是说,你既然是免责条款,为什么不把它直接写在合同的免责事项之下。我认为这是一个陷阱条款,刻意让消费者看不到这条免责条款。”

  “为什么要用自己掏钱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的责任买单呢?”对于律师的指责,一位保险业内资深专家称,保险条款的设置既要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又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按照我国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而保险的基本原理也是如此,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并不需要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当损失。受损车主获得赔偿的途径可以是对方的民事赔偿,也可以是对方掏钱投保的保险公司来赔偿。而且在费率的浮动上,由于对方承担全责,所以上浮的费率也是对方的费率。

  “这样才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也符合保险的责任划分原则。值得强调的是,所谓的"无责免赔"并不是一个免责条款,恰恰相反,它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分的条款。因为我国车险条款从设计之初就有车损险和三责险,车损险针对的是车主自身造成的损失,而三责险保的是车主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两者相互配合基本覆盖了一般双方事故中的损失补偿。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责任划分的条款,那么无责方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既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赔偿,又可以从对方车主那里获得对方的三责险赔偿或者是民事赔偿。这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可能通过保险获得超出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上述专家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