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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卫生系统促进健康保险和国家健康保险。拥有完备的行政管理体系、监督管理机构和专门的业务执行机构。两者基于不同的法令和不同的资金来源,导致不同的运作结果。目前的保险制度包括健康保险协会、政府健康保险、国家健康保险、共同救济基金和70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虽然有许多机构,从首相办公室到各种具体的健康保险机构,在管理和监督机构、咨询、协调机构、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的参与下,使日本复杂的、多部门的健康保险制度得以有条不紊地、正常地发展。作为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是:、诊所和制药局;由特定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经营的医院、诊所和药房;以及由健康保险协会经营的医院、诊所和药房,有效期三年。医疗机构的国家医疗保险模式是疗养机构。保险机构如通过三方,由投保人和医疗服务机构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健康保险机构,无论是健康保险还是国家健康保险,都是准公共或私人控制的。医生和医务人员都是严格注册的。健康保险一般不承担预防性保健,直接由政府管理。
 
   健康保险基金来自于保险费和国家财政补助,二者构成健康保险的财源。不同体制的保险组织,财源亦有区别:
 
   (1)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以中小企业为保险对象, 保费支付标准多以报酬月额比例交纳,个人与雇主、政府三方共同承担费用、共同获益,是比较合理的财政负担形式。
 
   (2) 健康保险社团:以大企为对象。企业、国家、个人三方出资。企业拿大头,雇员拿中头、国家拿小头。依靠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险费及少量的财政补贴作为财政来源。
 
   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三方负担的比例常常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易改变,而社团组织则比较灵活,自己可以随时改变,并通过企业内部有效地控制基金费用。
 
   (3)国民保健保险:以低收入阶层、农民、一般居民为对象。 实际上是一种依赖国家财政的救济福利式保险。保险基金由投保人交纳的保费和政府少量的补贴构成,财源力量很薄弱。
 
   总之,日本的健康保险从框架上仍然属于传统的健康保险机制,但由于法律健全,管理监督系统严密,从而使日本的健康保险制沿着自己的轨道正常运行。且较西方单一的健康保险模式更为精细的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