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买新车注意:车险次日生效

今年5月16日,曲小姐买了一辆新车。同一天,她到保险公司办理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当场签发了原保险单。但是在回家的路上,屈小姐意外地与他的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她是完全负责的。考虑到她买了汽车保险,她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和解,但被拒绝,理由是保险单规定保险期限从2010年5月17日开始,2011年5月16日24:00到期。事故发生于2010年5月16日,根据保险公司第二天的00:00保险制度,没有在保险期限内,所以没有索赔。曲小姐上了法庭。经审理,,屈小姐投保后,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此,自曲小姐提出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时,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尽管保险公司在拒赔理由中,涉及次日零时起保制的效力问题,但保险业内人士指示,:“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所以,次日零时起保制实际属于保险合同的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条款的前提,都在于相关条件与期限乃合同双方的特别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现。而本案中,保险公司与曲小姐订立合同时,并未就次日零时起保制进行协商确定,或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只是单方确定保险期限并打印在保单上,故次日零时起保制并不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条款,仅属于格式条款。同时,:“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次日零时起生效制实际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因此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由本案可见,有些人认为购买保险后,所有事情保险公司都会负责,事实并非如此。尤其签订保单时,对于生效日、保险期限等表明保障效力起始时间的要素,都应引起注意。投保人在填写及拿到正式保单时,若对于这些要素的表述存有疑义,应主动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