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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当王先生开车到光华大道的十字路口时,他撞伤了一名骑着电池车的男子。经过检查,骑自行车的人摔断了他的右腿,伤了他的脸。交警部门裁定王先生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后来,受伤的家属去找王先生,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理由是事故给受害者脸上留下了伤疤。王先生认为,他买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医疗部分应该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费用,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商业专家的评论:
 
根据强有力的保险条款,最高赔偿金额为122000元,包括死亡和伤残110000元,住院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然后,骑车人的医疗费用通过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收取药费,首先可以由强力保险部分予以补偿。医疗费用超过法定保险限额,王先生投保商业保险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支付。
 
根据第三人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因此,王先生无法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然而,一些保险公司在附加保险条款中对精神损害有责任保险。这是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或船上人员责任保险的额外风险,但这一条款必须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后才能作出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