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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业主应如何获得赔偿?专家就是这样一个例子。保险案件作出分析。

2013年12月1日,孙女士驱车前往富利广场,身后是一辆出租车。司机和她分别打电话报案。当时交警发现司机要负全部责任。然而,由于事故的所有人没有钱支付孙女士的维持费,他与Sun女士讨论说,Sun女士在把发票交给肇事者之前,应先预付她自己的款项,然后肇事者将帮助Sun女士向由她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孙女士把车开到4S商店进行维修,整个维修费用约为69000元。孙女士嘟囔着说,她应该预付她的维修费。

为了解除她心中的困惑,孙女士主动找到由事故所有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者愿意按照保险条款和条件付款,并主动警告孙女士直接向保险公司提交发票以解决索赔,以防止事故原因收到付款,并在解决索赔时添加不一致的因素。

因此,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业主应如何获得赔偿?一般情况下,业主应按照规定强制购买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由另一业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和三家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

根据规定,属于被保险人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例如,A、B相撞,双方都投保交通保险,A不负责,B负全部责任,两辆车都有物质损失,那么,根据实际固定损失,B保险公司可以赔偿A车高达2000元的财产损失。

超出时,如果B方承担了三种风险,A方可以在B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的限额内获得剩余赔偿。超过赔偿金额的,由另一方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的所有人未能通过保险转移风险的,责任方的所有人应当赔偿受损的所有人。

然而,有一个繁琐的索赔解决程序,太长的时间和拒绝索赔的风险。在这方面,北京市保险业协会解释说,自去年以来,在代位权模式下,汽车保险结算过程已从非责任方直接转向保险公司,即非责任方可以先要求保险公司提前付款,然后由承保公司向责任方索赔。保险公司在结算过程中偶尔行使代位权,但前提是业主已尽最大努力提出索赔,但仍无力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