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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措施")。2013年11月1日实施措施后,城乡养老保险的支付标准统一,分为10个等级,最低支付标准从100元/年提高到120元/年。

支付标准为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投保人可以独立选择某一等级,按年、季、月缴纳费用,多付。在自然年份,被保险人只能选择一种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同时,广东省基本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投保人用养老保险支付15年的,被保险人每整年领取3元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负担。

被保险人在总体规划范围内转移户籍的,可以将其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转移到新的被保险人地点,并根据新的被保险人地点继续参加保险支付并享受相关待遇。已收到月度养老金待遇人员不再转移老年保险关系,仍原位接受老年待遇。被保险人死亡的,除补贴基金的本金和利息外,其个人账户的金额或余额应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