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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病医疗保险(试行)措施提出,大病保险坚持“全员覆盖、统筹安排、政府主导、机制创新”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作用的前提下,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提高我市医疗保障的整体水平,切实解决我市医疗保障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建立对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支持机制。

投保人无须另付费用。

根据这些措施,大病保险的对象是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基本医疗保险前一年或者历年的余额中转移,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再分开支付。

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不得超过去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5%。为了确保该政策的稳步实施,2013年大病保险费总额将控制在2亿元左右,并将根据今后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开始付款标准是35000元。

我市大病保险的起始支付标准为35000元,相当于去年城镇居民年纯收入的80%。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0元。

实施大病保险后,我市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每年可享受500000元以上的医疗保险。超过起始支付标准的,支付100000元以下或者等于100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六十,超过100000元,少于或者等于300000元的,支付百分之七十。

最高付款限额为300000元。

最高支付限额:每年累计支付的大病保险费、住院费用和因病门诊的具体医疗费用,不得超过保险期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我在保险期间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应根据被保险人连续支付保险金的时间确定。

参加保险的时间少于六个月的,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期间少于一年的,期间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0元;期间少于2年的,期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0元;已满两年或者三年以下的,期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0元;逾期2年以上的,今后医药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