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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是为了规避风险,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因此,作为一种综合性事故保险,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这种保险基本上已经成为被保险人的首选保险,那么在投保综合事故保险时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首先,要注意综合事故保险的承保范围。

综合事故保险限于未成年人死亡,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工作能力,没有工资收入,所以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是根据一个人10年的基本生活水平确定的,大部分地区的儿童死亡保险金额不超过5万元。因此,父母在为子女选择意外保险时,应注意死亡保险的限额,这是无效的。此外,许多旅行事故风险不受赛马、攀岩、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的影响,因此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相应的事故风险。

第二,注意综合事故保险费率。

一般职业类别可在保费中起决定性作用。综合意外保险一般只涵盖一至四类职业,而超过四类危险职业则会被拒绝投保。同时,一些综合事故保险产品对四类职业的支付也有限制,例如事故发生后的50%。因此,与交通事故相比,综合事故保险费率也是一年保险.前者的保险费为120元,而后者的保费仅为80元。

第三,注意综合事故保险迟滞期的保费问题。

迟疑期是指投保人自收到保险单之日起10天内,为给投保人更多的时间仔细考虑所购买产品的适当性而以书面形式签署保险单的一段时间。但并非所有的保险产品都有犹豫期,通常是长期人寿保险,如纯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综合事故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其中许多不存在犹豫期。此外,有些保险合约会清楚订明,如果在人寿保险条款中只包括迟延期,意外保险便不会有一个犹豫期,而意外保险金在退出时亦不会退还;如将犹豫期写进公众条款内,亦会有一个犹豫期。因此,当保险公司对综合事故保险签发全额退款标志时,消费者应注意,由于这些产品实际上无法全额退还保险金,一些意外保险费会按一定比例扣除费用。

四、重视综合事故保险的承保范围。

一般综合事故保险仅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负责。如果伤害的原因是意外,伤害的结果属于事故。虽然结果属于事故,但其原因并非偶然,一般不认为是意外伤害。此外,由于工作因素造成的部分损害,保险公司也是不可赔偿的,因此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合同时应清楚地看到保险合同。同时,可以单独或视需要增加不同的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