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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制度安排,以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根据存款保险的特点,金融机构的建立和问题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处置作出了制度安排。存款金融机构要么是强制性的,要么是自愿的,根据他们所承担的存款,以一定的利率向保险机构支付保险费,以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当这些金融机构有业务困难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他们提供财政援助;在破产或破产的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34年,为了挽救在大萧条影响下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专门成立了一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保险。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系统性银行危机,这一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推广。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提出的金融改革建议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往往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到2010年,已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一些亚洲国家开始引入或修改相关制度。

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和其他能够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普通企业不同,金融机构具有高负债的特点,它们经营的资金大多来自公众的存款。一旦一家银行陷入危机,它往往会引发“多米诺效应”,引发挤兑,进而对整个银行体系产生影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在金融机构破产时提供金融援助,部分或全部补偿存款人对存款人造成的损失,以增强公众信心,减少银行挤兑的可能性,以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当然,存款保险制度也会带来新的问题,目前的疑问是它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储户和银行。对于银行来说,他们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公司会按照规则来拯救他们,所以银行可以利用救助来承担风险,把所有的风险都投给保险公司。根据这一逻辑,资本薄弱和高风险的银行在其业务中可能投机过多,而那些稳定运作并注重风险防范的银行则可能受到竞争的影响。对于存户来说,他们把钱存入愿意支付最高利息的银行,而不顾银行的信誉和风险,因为即使银行倒闭,存款保险制度也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在利率完全自由化的环境中,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在这方面,我们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体制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一般公众来说,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保险范围和保险限额应予以重视。保险机构通常有三种组织形式,即政府的设立、政府与银行业的联合设立和银行间的联合设立。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第一种形式。在保险范围方面,基本上是坚持属地所有权的原则,即所有在本国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银行的分行,都包括在内,但国内银行在国外的分行一般不包括在内。至于保险限额,需要注意的是整个保险是整体保险还是部分保险。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即规定了最高限额,该限额内的存款得到充分保护,超额部分不受保护或部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