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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述职报告。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资本市场永恒的主题。随着“证券及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措施”(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如何实施适度管理已成为各大金融机构的重中之重。

下面小编就为小伙伴们梳理一下政策落实会对投资者产生哪些影响。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共43条,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将其归纳为三类:一是以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目标的投资者分类义务;二是以判断产品风险等级为目标的产品分级义务;三是以“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为目标的销售匹配义务。

《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的同时,也对投资者应履行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要了解客户与产品,提供差异化服务,履行信息披露与风险警示义务,适当推荐义务等,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要求金融机构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时应全程录音录像或采取电子确认的方式进行留痕,并妥善保存适当性资料。

但同时也规定了投资者应当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购买产品时,应关注产品的流动性、到期时限、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以及其他因素。在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投资者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可承受损失的意愿。。。投资者要办业务时不仅需要填写以上内容,还需要配合提供“诚信记录”和“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信息项。

如果是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只能购买低风险产品和接受低风险的服务。当普通投资者办理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等业务时,全过程需录音或录像,与现有流程有较大差异,需要投资者积极配合。

有些机构还会设置“特别保护型客户”类型。针对年龄超过70周岁、或年龄小于16周岁、或者风险调查问卷中填写“不能接受任何亏损”的客户,进行特别的保护。对于此类投资者,金融机构不得向其宣传推介、销售或开通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低风险以上)的产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