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外贸业务员工作总结-如何杜绝车辆保险中的“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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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保险是三宫市公交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看似无利可图的定点保险可能掩盖“油腻”。如何从采购的源头结束这些“油腻”呢?

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集中购买车辆保险(选择指定的保险公司)一直是吃“皇粮”单位的相当大的支出,从强制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座位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等)开始。向可保风险(整体补偿保险、自燃保险等),从额外风险(盗窃、人身划伤等)。无风险(可选择的可扣减保险、非扣减保险等);从选择保险金额(例如,座位保险的可选范围很大,50元/座位,或几百元/座位)到选择不可扣减的金额(即在发生车辆事故时,保险公司不全额支付)。以上所述,目的不过是两个:一个是多保险,另一个是少保险。本文还就车辆定点保险中的“油污”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建议:

首先,在选择保险类型时,要坚持部门、单位的驱动,管理人员尽一切可能参加无保险的保险。

这就不足为奇了,因为这种做法(过去没有实行保险集中采购的时候,所有的部门和单位都自己去处理,多少,什么标准也是由司机来决定的,经理是负责人,一般的公共汽车领导很少问,也不会问)。(难怪,不。)少数人的好处已被今天的集中采购所取代;那些以前尝过汽车甜味的人,接受过负担得起的汽车管理,并与之有关联的人,对那些尝过汽车甜味、管理汽车等等的人来说,就更加可恨了。因此,在审批保险金额时,应注意防止当事人虚报、多保险、不作为等现象。

第二,在选择指定的保险公司时,应杜绝当事人指定的现象。

在办理车辆保险时,由于车辆保险的连续性,需要在车辆保险到期时办理续保手续,因此存在保险不统一的现象,而且车辆不同于其他产品,不能退出保险。这就要求采购代理人员对此有一个较早的认识,探索保险市场的问题,也是因为保险种类每年都在不断变化,不断更新,这就对管理监督机构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汽车保险的动向和市场的变化必须是一致的,只有掌握第一手的信息,才能控制主动权,杜绝当事人指定保险人的现象。

第三,在选择保险时,应注意实用性。

虽然保险种类繁多,虚假和真实并存,但只要我们的经营者精通业务,熟悉市场,就可以选择“优先”的保险类型,这不仅对国家负责,而且对他们所服务的购买者负责。

第四,在保险金额的选择上,既经济又负担得起。

为了充分体现参保的作用和目的,我们不应该盲目投入更多的钱和承保大风险,而是要把注意力转向真正的、实惠的保险类型,并根据不同的模式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

第五,有必要根据不同的车型建立不同的保费标准体系,使其能够根据车辆和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车辆保险费的制定中,要充分说明车辆的差别不是等级,而是划分,而是科学战略的具体体现,如果不实行一刀切的统一标准和统一标准的话。

六是依法采购,开展定点保险招标工作。

这是车辆保险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锤子固定至少一年的关键,因为指定的汽车保险公司的最短时间也是一年,所以有更多的供应商想吃这种肥肉,特别是保险公司眼中的一碗肥肉是保险人眼中的油。那么,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是采购机构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要认真依法办事,公开程序,实行监督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