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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英(化名)右脚患有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她和家人在城里经营一家小商品商店。2013年7月4日,张玉英从行业市场回来,驾驶一辆残疾电动汽车。途中,刘涛(化名)与在同一车道上开车的张玉英相撞,导致张玉英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刘涛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而张玉英则不承担事故责任。评估机构将事故造成的残疾等级评定为10级,但保险公司拒绝解决索赔,因为保险公司反对残疾等级。因此,张玉英呼吁刘涛和一家保险公司赔偿所有损失。

,保险公司赔偿张玉英在100000多元保险限额内的全部损失后,保险公司不满,。

,虽然张玉英是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前致残的,但事发后,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只是针对张玉英事故造成的残疾,没有考虑到原来的残疾。保险公司认为张玉英是残疾人,不同意评估结论的残疾等级。但是,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残疾等级认定依据不足,方法不科学或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张玉英的残疾等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不当,因此不支持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进而依法提出驳回上诉,坚持原终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