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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区的主人在这个地区的停车场里丢了他的车。保险公司付了170000元以后,他得到了业主的授权,并将该地区的开发商和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认定开发商只是一辆出租车,没有监护义务。物业公司有保管过错,责令物业公司赔偿保险损失20%以上,损失3万多元。

李先生是长安镇一个住宅区的业主。2012年3月17日9点左右,李先生发现他停在小区停车场的面包车昨晚被偷,并立即报警。该车已购买了商业保险,其中整车抢险救援金额超过174000元。2012年9月,保险公司扣除绝对免赔额后,向李嘉诚支付了超过172000元人民币。李先生签发了权益转让,在保险赔偿金额内,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财产的全部权益和追偿第三人的权利。

去年6月,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要求赔偿损失172000多元。,业主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了停车管理费,双方实际上形成了物业服务和管理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不是简单的保管合同关系。从证据上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在社区内外设置的车辆是好的和坏的,车辆被释放时不释放,人只有在被释放时才被释放,没有充分履行其管理义务,应对盗窃车辆承担一定的责任。自由支配财产公司承担20%的责任。车辆盗窃和救助的保险金额超过174000元,财产公司应赔偿保险公司损失的20%,即超过34000元。

日前,,责令财产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34000多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