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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把沈借来的车带到徐义,途中沈超车失控,车冲出路沟翻倒,突然刘被扔出车外,不幸被撞死。事发后,保险公司以“小刘是沈车乘客,不是强制保险单规定的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因此,小刘的父母把沈和汽车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小刘的“身份”究竟是如何识别的?你想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吗?

一场奇怪的车祸。

超车失控,乘客被抛出并杀害。

2010年5月18日,沈驱车前往徐义县,在那里他也有一个朋友,小刘。沈一路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253公里至331省道时,当超过同一方向的一辆大卡车时,由于方向失控,汽车冲进左沟翻倒。小刘被意外地从车里扔了出来,落在地上,被一辆滚动的汽车撞倒了。不幸的是他当场死了。

根据交通巡警部门的说法,沈在事故中借了别人的车,他有自己的驾驶执照。然而,在驾驶过程中,他以70公里的限速超速行驶,超过了黄石中线行驶的路段。在紧急情况下,他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他应该对这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不久,沈先生与小刘的父母达成了赔偿协议:无论最后一次事故的性质如何,沈赔偿死者170000元,其余赔偿310000元属于车祸保险范围内的交通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160000元归小刘的父母所有。协议达成后,沈先生向小刘的父母支付了170000元。

索赔诉讼

如果死者不被承认为“第三人”,则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

同年,。而小刘的不幸死亡造成的赔偿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由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要求超过48万元。

沈没有理由这么做。保险公司认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事故责任的确定没有得到承认。因为那个已故的小刘当时是一名乘客,所以他应该支付公共汽车的费用,而不是第三方。因此,我们不应在强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事故中,小刘被赶出沈的车,然后被车撞死,这是一个“第三者”,与他原来乘坐的车相比,交通保险应该支付。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赔偿小刘的父母死亡,110000元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赔偿沈。

保险公司在今年上半年对判决提出上诉。

法官意见

当乘客们飞出加州时

标识已更改。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机动车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辆强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这一规定,强制性保险赔偿的支付对象已将所有人排除在“第三方”的范围之外。但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前,小刘虽然属于车辆的工作人员,但由于司机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小刘被赶出车外,然后被涉及的车辆击中,当场死亡。所以当小刘被车撞到的时候,他不是在车顶上,而是在车下,也就是说,由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的变化,小刘已经从车上的一个人变成了车外的“第三者”。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从建立强有力的保险制度和保护被害人权益的角度来看,小刘应该属于第三人的范畴,这与立法的初衷并不相悖。

日前,,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让我们好好想想。

汽车不应该对从汽车里飞出来的乘客负责吗?保险公司给汽车投保了吗?

参考稿

从他飞出汽车的那一刻起,在汽车强度保险中,“原乘客”的身份从“乘客”变成了“第三者”,因此他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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