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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自费药品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在汽车人员责任保险中不予支付。最近,、新问题、新措施”研讨会上,几位法官以汽车保险理赔为重点,对保险案件进行了多年的司法审判,认为这类规定和保险种类的设置是不合理的。


超医保范围用药治疗不赔

据悉,目前的交强险条款和商业三者险条款通常会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但是,在实际抢救治疗中,有很多超出医保范围的用药治疗,保险公司通常因此拒赔,而引发极大争议。


各地司法裁判尺度不一

据悉,各地的司法审判中,,有的判决参照医保用药进行赔偿。

判决赔偿的理由是一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没有以黑体字的形式提示投保人注意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并且对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二是格式条款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的无效。

,交强险条款和商业三者险条款中都约定,“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这样的规定的实质是:被保险人赔偿第三者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约定在事实上减轻或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义务。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未提示相对人注意并且作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刘建勋说。

,交强险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迅速获得赔偿为目的,保险人在交强险项下的免责事由应当由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利用格式条款实现免责约定。而且,治疗疾病需用何种药物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并非患者所能绝对控制,更不能由被保险人决定。保险公司欲通过限定患者用药范围来减轻其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董庶的建议是保险公司修改合同,参照医保标准中同类病症的医疗费用核定赔偿标准,还可以采取开发新型附加保险的办法,将超医保范围用药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纳入商业三者险保障范围。

董庶告诉记者,除了自费药赔不赔存在争议外,由于各省、市的医保标准存在差异,事故发生地、医疗救治地、受害人住所地和合同当事人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采用何地医保标准核定也会发生争议。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时,应尽量采取不易产生歧义、计算简单、举证便利的方式。

建议车上人员责任险改为意外险 深圳市中院法官商事庭审判长袁洪涛说,近年来车上人员责任险因为被保险人败诉较多而引起社会的关注。车上人员责任险一般分为驾驶员和乘客两种,争议主要发生在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发生事故上。

据悉,驾驶员基本都能通过社保等方式得到伤残医疗的赔偿,运输公司对驾驶员从法律上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还有的挂靠车辆由于责任自负,这个险种也得不到赔付。

“私家车购买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也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得到赔付。因为车主自己开车出事故,责任自负;借车给他人出事故,按照侵权法的规定,借车人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也要责任自负,车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这使得借用车辆的保险保障也很容易落空。”袁洪涛说。

他认为,虽然实践中保险公司为赢得客户客户而有意放宽理赔尺度,但各公司理赔不一也容易引发争议。随着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健全以及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建议将车上人员责任险改为车上人员意外险,这样不仅实现商业保险的目的,解决挂靠车辆和借用车辆的保险保障,同时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管理。

记者从研讨会上了解到,16易其稿的保险法新司法解释有望近期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保护消费者权益、回应民生、鼓励创新以及最大诚信等原则,其中,对于理赔程序和时限将作出明确规定,理赔难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