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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物流公司在为车辆购买保险那天发生事故,但拒绝向保险公司报告。原因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责任的生效时间是第二天早上00:00。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9月2日,,,认定第二天上午00:00开始的保险责任规定违反了公平诚信的法律原则,合同条款无效,应支付强力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全部赔偿,并承担受理费用。

调查发现,尽管中国保监会在2009年发出了一封信,要求将“第二天00:00生效”改为“立即生效”,但大多数保险公司仍然默认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为次日00:00,只有个别保险公司表示他们有“立即生效”选项,但“不建议选择”。

大多数车主第一次都是新手。他们买保险,开新车回家。在此期间,交通事故的潜在风险不是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是由已经投保的被保险人承担。车主和朋友都没想过,这样的“时差”,你就会冒更大的风险。

事故保险公司在购买保险的同一天拒绝支付赔偿。

根据判断内容,2011年11月14日,陕西通汇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准备从西安经济开发区京威工业园区陕西汽车集团车库送10辆重载自卸汽车至新疆。当天下午4时17分,通汇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公司高岭县办事处缴纳保险费,并办理了“陕西V5××××”临时车牌的10辆车辆的交通实力保险和商业保险。每辆车保险费214.58元,总保险费2145.8元。当天,保险公司没有开具保险单,只发卡一张。保险期限为2011年11月15日至2011年11月25日。

当天晚上七点二十分左右,通辉公司司机李某驾驶一辆重载自卸车,沿京南路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岭县济家十字以西三百米处。这辆车与横跨马路的缆索挂在一起,导致连接到电缆的公路南北两侧的电线杆被拉下来。当北极倒在地上时,一名行人在医院抢救后倒塌死亡,导致了一场重大交通事故。警方认定李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外汇公司立即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告保险情况,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答复说,他们没有看到有关的保险单。

2011年11月16日,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这辆汽车签发了一份保险合同。外汇公司首先向受害者家属支付了360000元的赔偿金。由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事故未在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发生而不同意理赔,,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强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其支付120000元赔偿,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200000元,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费用。

保险行业的规定是,车主投保汽车并支付保险费,并不意味着汽车保险已经生效。保险单将明确规定汽车保险的生效日期,即被保险人在生效日期之前不参加汽车保险,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事故损失。许多人想知道为什么他们买了保险,并为事故支付了所有的钱,但他们无法得到赔偿。如何避免这一保险真空期的危险?车主必须知道汽车保险的有效时间。第二天,汽车保险公司保险单生效的一般时间为零。如有特殊情况,请参阅保单所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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