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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实施的第一个强制性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范围内的强制赔偿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强保险”,于2006年7月1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中国内地的实施正式实施。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制定,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以外因道路交通事故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

,。机动车车主或者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投保交通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车主,经理应当按照规定处以两倍以上的罚款。

当他打开车门时,意外撞到了自行车手,导致对方残疾,由于车辆的交通保险到期,车主宋先生不得不在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支付超过9万元的赔偿金。

2011年10月10日,当宋先生开车在昌平区一所大学门口临时开门时,一辆电动自行车从后面撞到了门。赵立即翻倒,倒在地上。赵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造成10级残疾。交警部门决定,宋先生开门是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在审判期间,保险公司辩称,宋先生的保险在事故发生前到期,直到2012年10月13日才得到续保。这起事故在保险期间没有包括在内,因此不予赔偿。宋先生只能承担保险范围内的全部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只能由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最后,,宋先生赔偿赵9万多元,他的商业保险公司分别赔偿6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