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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性保险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第1款由原"中国资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CIRC的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强制保险业务。"

该条例的修订标志着保险市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正式开放,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交通保险市场的大门向外资开放

强制性保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本公司指的是自2006年以来正式实施的强制责任保险,因被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当地汽车人员和被保险人),自2006年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国大陆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一个强制性保险制度。

中国加入WTO时,并不承诺允许外国公司参与强制保险业务,因此外国公司已被强大的保险公司阻止了。

在我国,汽车保险业务包括强险和商用车保险两个大街区。业主可以单独购买强保险和商业保险,但解决索赔的麻烦是不可抗拒的。“只买一个”已经成为车主购买汽车保险的首选,从而形成了强险和商用车保险之间的捆绑销售形势。

由于我国的商业保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采用与地方对口单位合作的方式,曲线将分别进入市场,但成本高、方式有限、程序复杂,使外资公司难以在内地拓展汽车保险市场。在非表格中存在许多潜在客户。

据报道,目前在中国有21家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交通保险业务尚未放开,从事商用车保险业务的企业寥寥无几。

强保险的制约直接影响到国外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规模。据中国保监会数据,截至去年年底,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为52亿元,仅占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总额的1.1%。

2010年,国内实力保险保费收入为840.5亿元人民币。专家指出,外资金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交通保险市场,有利于扩大在中国的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