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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原则使被保险人无法在没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通过保险合同获得额外利益,从而避免将保险合同变成赌博合同。保险利益可以表示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或责任利益。

2最高诚信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其主要体现在合同订立时的通知义务和合同履行中的担保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作了规定。我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体现在告知义务上。在投保人通知义务方面,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不同于“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

“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涉及无限通知,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一般业务中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保险人根据这些情况确定保险费率,或在订立合同之前是否同意承保。第2款涉及有限通知的情况,其中规定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通常的业务。如果保险人不询问,被保险人不需要通知。依照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人重大情况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在合同终止前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损失补偿原则

意思是指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必须赔偿被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遭受的实际损失。国际货运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财产保险合同,因此,在过度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赔偿实际损失,因为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而不是受益于保险。

4近因原则

虽然我国的保险法和海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直接原因原则,但在国际货运保险实践中,最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是否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和承担何种保险责任的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