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借款人出险 保险人应通知银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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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2010年4月,郭志在办理2万元小额贷款时购买了借款人的人身意外保险。2010年11月6日,郭志在保险合同中发生事故,身体残疾。郭志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合同规定第一级受益人为银行,并具体商定,在投保人还清贷款之前,保险基金的第一命令受益人为贷款人,其收益份额仅限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贷款余额的本金和利息。郭志的银行贷款只到期了一小部分利息,还没还本金。法官耐心地解释了郭志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郭志最终表示,他理解了保险公司不支付赔偿的原因,并于2011年2月14日撤回了诉讼。

鞭炮惹上麻烦,付保险费

法官警告说,要购买保险,你应该阅读保险条款,并了解条款的内容,以避免谁都不会赔偿事故损失的后果。(原案件未经了解,不得对事故损失提出索赔。)作者:胡子静,吴晓梅,。

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通知银行索赔,而不是仅仅拒绝解决被保险人的申请。

首先,保险人实现了保险的支付条件。郭志联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事故,身体残疾,保险人支付保险条件已经达到,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虽然事故损失本身没有得到赔偿,但申请人所欠的贷款已被埋没。

第二,银行有权受益。郭志的银行贷款在到期后只偿还了一小部分利息,还没有偿还本金。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郭志的伤残保险从银行受益,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理赔的行为可以视为风险通知,保险人应当通知银行办理理赔手续,终止与郭志的贷款合同关系,取消借款人的债务。

第三,保险公司要注重诚信。履行合同、守信用、主动、快捷、准确、合理是理赔的重要原则。当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保险人应说明保险的功能是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因为其贷款尚未偿还,无法直接获得保险,但银行应提出取消其贷款债务的索赔,这与其利息索赔一致。根据最终批准法官的解释,如果保险人能够澄清这些原因,被保险人应当能够接受向银行支付保险费,他是否还没有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四,银行应是本案诉讼的第三人。,解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的原始身份,让当事人调整诉讼方向,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解决纠纷。本案诉讼的标的是郭志的伤残保险金,银行是郭志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提起诉讼的第三人。在本案中,法官似乎没有意识到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条件已经满足,不仅没有通知银行参与诉讼,而且还允许原告撤回诉讼,指责保险人不理解条款和条件,并警告读者“阅读保险条款,理解条款内容,避免意外损失”。这种做法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