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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要求各保险委员会全面理顺汽车保险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中国保险业协会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解释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与车辆损坏保险有关的问题,并组织了有关专家和媒体的讨论。

近年来,一些媒体对商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承保理赔服务等问题进行了大量报道,重点关注所谓的“高保险和低赔偿”。所谓的“高保险”实际上是“全险”。媒体质疑的“低赔偿”主要是指消费者是否可以在根据“新车购买价格”选择投保的前提下获得全额赔偿。

据中国保险业协会统计,2010年部分汽车损坏案件占赔偿总额的99.914%,2010年损失总额约为0.086%。虽然这是符合大数法等基本保险原则的,但下一步将是通过制度的完善,让业主明确消费。

此外,在整个保险期间,部分损失的车辆可能不止一次,再加上保险期间自动收回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金额也可能远远超过保险金额。合计起来,99.9%以上的赔偿案件是“完全保险”的,个人赔偿案件类似于“全额保险、更多赔偿”以及所谓的“较少赔偿”。

保险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说,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汽车损坏保险金额时,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除了根据新车的购买价格进行保险外,还可以根据新车的实际价值和购车价格内的协商情况进行保险。

他说:“虽然车主更容易根据实际价值投保,但目前他们更有可能选择新车的购买价格来决定保险金额。”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按照新车的购买价格投保,不论车辆的使用寿命如何,保险公司将在损失时使用新的配件来修理,例如使用10年的新桑塔纳和桑塔纳。此外,由于交通事故损坏了前照灯,他们都可以买到新的前照灯,保险公司将支付同样的费用。即使是二手车,保险公司也不会为已经使用了10年的前照灯提供补偿。

“对于大多数车主来说,他们希望车辆维修的质量得到保证,使用新的配件和购买新车的价格选择保险将确保全额付款,因此所谓的‘高保险’实际上是‘全保险’。”上面提到的负责人是要告诉记者。

首都经济经济大学金融学教授图国祖说,保险数额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媒体认为,在汽车损坏保险中,用新车的购买价格来确定保费是不合理的,主要是因为汽车的价值会随着使用寿命的增加而降低。但事实上,随着汽车使用寿命的增加,事故和损失的概率也在增加,这也是保险公司在设定费率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消费者质疑高安全性和低补偿有一定的理由,但并不全面。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确定汽车保险费的因素也应该得到完善,解释的义务应该得到有效的履行。\r\r\r\r\r\r\n""

据保险业协会有关负责人透露,以新车的购买价格为保险金额,有其相应的费率,实际价值为保险金额,如果补偿价值相同,也会有相应的费率。只要成本保持不变,保费水平就会相对稳定,无论是以新车的购买价格计算,还是以实际价值计算。

据报道,行业协会将重点关注当前行业承销索赔服务标准和程序、行业指导条款的当前形式和内容等。车辆损坏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是决定后续赔偿结算的先决条件之一。如何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使各种补偿案例都能得到最合理的补偿,是保险业解决这一方向的下一步。

业内人士认为,我国汽车保险运营时间短,技术力量不足,各种汽车碰撞数据、事故数据也缺乏,现实中车型种类繁多,标准化程度低,难以按国外同类车型定价,但这是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