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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出口货物一般都是一个接一个地投保的。卖方没有义务为按照FOB或CFR条款销售的出口货物投保,但在交货前,卖方仍然承担货物在从仓库到装运期间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并需要在这段时间内安排保险。按照CIF或CIP条款承揽的出口货物,卖方应承担保险责任,并在货物从船运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一般应完成保险手续。我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预约保险的方式。每一家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都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Cover)。提前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应当承担自动承销的责任。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

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价格加10%计算,增加10%称为保险红利,即买方支付的外汇费用和预期利润。计算保险金额的公式是:

保险金额=CIF值×(1奖金率)

2.保费(保费)。投保人按照协议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费率(PremiumRate)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风险和目的地,根据一定时期内不同种类货物的补偿率来确定的。保险费按保险费率表计算,公式为: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中国的出口业务中,CFR和CIF是两个常用术语。由于保险费是根据到岸价计算的,这两个条款的价格应按以下方式折算。

按到岸价换算的CFR价格:CFR=CIFx[1-保险费率x(1加成率)]

由CFR转换为CIF价格:CIF=CFR/[1-保险费x(1奖金率)]

在进口业务中,根据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按进口货物到岸价计算,保险费率按“特别费率表”规定的平均费率计算;FOB进口货物按平均运费折算为CFR货物价值的,保险金额计算如下:

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FOB价格x(1平均运费)]/(1平均保险费率)。

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FR价格/(1%-平均保险费率)

二、保险文件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常用的保险单据主要有两种形式。

1.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单0,俗称大保险单)。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正式证明。由于保险内容和形式不同,最常用的海上保险形式有船舶保险、货物保险、货运保险、船东责任保险等。除列明被保险人外,还附上保险标的(如货物部分规定的数量和标记)、运输工具、风险、起点和终点、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人责任范围的细节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需要增加或者删除保险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可以在保险单上添加条款或者备注。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向保险人提出上诉的正式文件,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单是可以转让的,通常是被保险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的单据之一。在CIF合同中,保险单是卖方必须提供给买方的文件。

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这是保险人发给被保险人的文件,证明货物已经投保,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该证明书上没有保险条款,表明应按照本保险人官方保险单中所载的条款和条件处理。保险凭证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但当信用证规定提交保险单时,不能采取简化的保险单形式。

三.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当被保险人的货物在承保责任范围内遭受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卖方投保,卖方应在交货后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地点)并发现损坏时,买方或其接收代理人作为保险单的法定受让人,应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当场提出赔偿要求。为了方便中国出口货物对外国的及时检验和补偿,中国保险公司在100多个国家设立了检验或理赔机构。对进口货物在中国境内的检验索赔,有关专业进口公司或者其委托收货代理应当向港口或者其他收货地的当地人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发现货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遭受损失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可能保留所在地。保险人应当检查、调查损失的程度,调查损失的原因,确定损失的性质和责任,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并出具联合检查报告。

2.当被保险人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发现货物有明显损坏的迹象,而且整个短货物或散装货物已被损坏。损害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应当先向责任方提出索赔或者声明担保请求权。在保留向第三方提出索赔的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保险人在领取保险赔偿时,应当将受损货物的有关权益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替被保险人或者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追偿。保险人的这一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即代位权)。

3.采取合理的救援措施。保险货物损坏后,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义务采取可能的、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保险公司为救助、预防和减少货物损失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可以在不履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进行储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扩大的损失甚至全部损失。

4、4.准备索赔证据,并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交索赔。在提出保险索赔时,通常应提供以下证据:保险单原件或保险凭证;运输单据;商票和重量清单、装箱单;检验报告;损坏情况、金额短证明;要求第三方责任方的信函和电报(如承运人)或其证明文件;海事报告(如有必要);索赔清单,主要列出索赔金额及其计算依据,以及相关成本项目和用途等。根据国际保险行业的惯例,保险索赔或诉讼的时效期限不得超过货物从最终卸货地点的运输工具卸载之日起两年。

第四,保险条款谈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应尊重另一方的意见和要求。一些国家要求其进口品必须由自己的保险提供保险。这些国家有40多个。例如、缅甸、印度尼西亚、伊拉克、巴基斯坦、加纳、也门、苏丹、叙利亚、伊朗、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秘鲁、索马里、利比亚、约旦、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冈比亚、刚果、蒙古、罗马尼亚、卢旺达、毛里求斯等。

2.如果外国客房要求我们按照伦敦保险协会的规定投保,我们可以根据客房的要求将其列入合同。由于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对世界货物保险业务的影响很大,许多国家在进口货物保险中都采用了这一条款。

(三)托收出口业务,确定的价格应当按照到岸价格条件进行交易,以减少风险损失。因为在我们交货后,如果货物损坏或丢失,买方拒绝赎回汇票,我们的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并向买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