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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马海骋 .《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基础 》


1984年云南鲁布革水电站是中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实行国际公开招标的水电工程。在世界银行要求下,我国在该项目中首次引入国际通行的菲迪克(FIDIC)管理模式,首次接触到西方的咨询工程师制度。咨询工程师制度是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出的建筑管理模式,即由建设方请专业人士来做第三方,并通过专家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专家主导整个建设工程的进行。


在借鉴这一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决定建立自己的咨询工程师制度,但名称叫作监理工程师。,监理制度在我国已有近30年历史。但是我国的监理制度自一开始就和国外的咨询工程师制度有相当的区别。


在国际上,咨询工程师是建设方聘请来为他管理工程项目的,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对业主勤勉、尽责、忠诚是监理的天职。但在我们的监理体制中,监理被要求站在“公正第三方”的立场上,同时维护建设双方的利益,去制衡双方,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这就颠覆了监理的地位,也不符合监理的本质规律。


这其实混淆了两个概念: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监理设立的初衷是希望监理维护社会公正。但事实上,要维护社会公正有两个条件,一是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二是有一定的公权力。我国的监理机构受雇于建设单位,无法做到同时“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国外也强调咨询工程师应该公正,但这种公正是一种个人公正、职业公正,即在坚决维护业主利益的前提下,不违反法律和道德。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理更接近于律师的角色。真正的社会公正应该且只应该由政府部门去维护。


另外,咨询工程师制度是全过程服务。不仅仅是监督施工过程,前期设计、论证以及后期运营都可以由咨询工程师来做。而我国的监理制度中,监理的作用基本局限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内容也局限于施工阶段,这就把咨询工程师变成了“旁站监督”或“监工”,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实,咨询工程师制度是可以全过程服务,也可以阶段性服务,通常国外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不允许由同一家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所以所谓的全过程服务也只是限于工程管理方面。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虽然目前主要服务于施工阶段,但是国家一直是鼓励向设计阶段延伸,只是由于国家没有相对的可行政策,所以现在基本没有实施。


因此,我国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后,监理如何定位,是否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管理,需要深入思考,而不是简单的换个叫法(详见建设工程保险技术机构的选择和培育)。


结语


工程建造始终离不开风险的预防,建设工程保险是为建企提供全寿命周期风险转移的服务,保护企业避免承受经济赔偿所带来损失。是市面上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