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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我国的司法审判中虽然主要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为主,但是仍然有一些条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概念认识】

所谓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报复性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

惩罚性赔偿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V money一案,美国在1784年的GenayV Norris一案中确认这一制度。在18世纪,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恶意攻击、诬告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侵权案件中。传统民法认为,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但实际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并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只是在一般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发展了一种例外的赔偿制度。


【条文梳理】

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广泛确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只零星地规定在部分法律条文中,以下为条文整理:

一、合同领域

1、对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增加三倍赔偿金。

《合同法》第113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绝对值超出3%的部分,购房人可要求双倍返还房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侵权领域——因产品缺陷引起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诉讼程序领域——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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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