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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

2011年7月,公司职员季某在工作中被同事周某某猛刺数刀,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此后,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经查实,事故发生当天,季某与周某某因小事发生口角,周某某在酒醉后手持工具刀向季某背部刺了一刀。



意见分歧

此案中,关于季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证据都已清楚、确凿,但关于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解存在分歧。多数对此持否定意见,认为季某因与周某某的个人恩怨而受到伤害,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但也有少数人提出了相反意见。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对事故事实的全面调查、细节分析是必需的,但工伤案件并非千篇一律,工伤条例规定不能照套,有时需要工伤认定部门的人性化推理和举一反三分析。在工伤实践中,经常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定性犯难。



案例分析

判断此类案件,首先要看受到的事故伤害与工作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也就是伤害是否因工作行为引起的,这个工作行为无论来自自己或是他人,就应当认为是工作原因,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其二,如何界定工作原因。职工受伤的原因可以是来自自身也可能是他人。那此处的工作也应该包括其他职工的日常工作职责范畴。在实践中,这一判断就需要工伤调查人员结合职工的具体工作职责内容灵活界定。其三,如何适用排除认定工伤情形。

《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社会保险法》第37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条文。此外,对于利用工作机会实施故意犯罪,工作中故意麻痹自己而使自己不能控制行为,自残、等导致的工作过程中的伤亡,各国都不认定为工伤。

因此,本案中季某的伤害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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