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滨城案例:旅游合同中事故伤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基本案情】

李某与滨州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其组织的草原牧歌五日游并依约缴纳各项费用,不幸在参加旅行社安排的骑马活动时,因马匹突然奔跑坠马受伤。李某因此先后在事发当地的克什克腾旗蒙医中医医院和滨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检查费等10万余元已由涉案马场垫付,第二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检查费等11万余元,旅行社交纳住院押金10 000元,其余部分由李某支付。李某认为,在此次旅行过程中,旅行社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和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等共计17万余元。被告旅行社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辩主张】

庭审时被告旅行社辩称,1.该事故发生应当由旅游地马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积极进行了救治,无任何过错;2.被告在第三人投有旅行社责任险,如果本案被告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直接予以支付,再向涉案马场进行追偿。

第三人保险公司述称,1.原告是在涉案马场受到的伤害,马场是直接的侵权人,应对原告损害负赔偿责任;2.旅行社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是否存在疏忽或过失,在直接侵权人马场未到庭的情况下无法查清,因此,第三人申请追加马场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告所请求的赔偿金依法应予支持的范围及具体标准;二是被告及第三人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及残疾赔偿金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也未就营养费主张提交医嘱等相关证据,且两被告均不认可,故原告关于误工费、营养费的诉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案由为旅游合同纠纷,而合同关系中并无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李贤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15万余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李某与被告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原告李某享有该旅游合同项下旅游服务,被告作为旅游合同关系中提供旅游服务的一方,负有对原告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的合同义务,并应当依法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在参加被告安排的骑马活动中坠马受伤,并不存在过错,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原告因此引起的损失。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即当被保险人的顾客在接受旅游服务期间发生事故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进行追偿。本案中,原告在接受被告旅游服务期间发生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被告在第三人处投有旅行社责任保险故对于原告获得的赔偿应由第三人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800 000元,原告应获赔偿款可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申请追加马场为本案第三人,因原告依据与被告的旅游合同进行求偿,而不是依据侵权责任进行求偿,故本院对第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第三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第三人提出保险人承担的是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辩论意见,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于法无据,故不予采纳。

据此,第三人保险公司原告李某支付医疗费等共计15万余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