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私人原因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保险公司分公司职工。2014年11月23日,张某到另一分公司找朋友谈工作时,与该分公司冯某发生争执。两人在推搡过程中,张某左眼被冯某打伤。经人报警后,两人被带到派出所处理纠纷。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载明:“双方因个人原因发生争执”事后,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张某不服,。


案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核查认为,根据警方对张某和冯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案件和解协议书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张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与冯某发生冲突并受到暴力伤害,但该伤害与其履行的工作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认定工伤的条件,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故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

工伤保险,为您的健康保驾护航


地址:郑州市陇海路与伏牛路交叉口东北角社会保险办事大厅三楼301房间

电话:0371-67880179

喜欢我们请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