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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

在学生伤害责任认定中的适用


过错推定:

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从另一角度说,过错推定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需再加以证明。


适用规则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情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017年9月27日上午,,通报了近几年该院审结的校园伤害纠纷案件的情况。据介绍,2014年至2017年,该院先后审结校园伤害案件33件,除一起案件学生家长未诉学校外,其他案件中学校均作为被告参与了诉讼。而这其中,学校被判决承担责任的占到了79%。


“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受到校园人身伤害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除非学校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责任。”二中院少年法庭副庭长唐季怡告诉记者,“而实践中,学校往往较难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义务,这就导致了学校也要承担较高比例的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二中院审结的案件中,校园伤害发生的诱因主要集中于同学间的侵权行为,多数是学生在课间、午休、到校与离校等自由活动时,与同学玩耍导致。同时学校教育、管理不到位或救助不及时也可能导致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


汪某与赵某是大兴区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下午上课前,两人与七八名同学在操场上玩起了扔尺子的游戏。赵某在投掷尺子时不小心将汪某的右眼扎伤,经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脱落、右眼球裂伤,伤残等级为八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万余元。赵某则称汪某受伤可能是玩耍时同学间互相争执推搡导致的,与其没有直接关系。赵某的父母还认为,赵某与汪某均是无行为能力人,汪某受伤是由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辩称,事故发生在上课前,汪某被赵某扎伤,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院审理后:

赵某在课前玩耍时投掷尺子将汪某右眼扎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汪某与赵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事情发生在课前时间,但两人都到达了学校,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教育职责。同时,,赵某和汪某都是一年级的学生,刚入学不久,对行为的认识能力以及从事活动的风险预知能力同高年级学生有所区别,学校应当承担较高年级学生更为全面、。而学校对于赵某投掷尺子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学校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


“学校是学生接受系统教育的场所,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保障学生的安全健康。”唐季怡表示。


面对可能发生的校园伤害,他建议学校加强对特殊时段、特殊课程、特定群体的管理,建立起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同时,他还建议学校增强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预判性和控制力提示教育,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与管理,提升教师素质。此外,他表示学校还要加强对场地设施的管理和检查,注重对学生高度聚集地点的视频监控。“设置视频监控点,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不仅可以预防事故发生,也有利于在纠纷解决时固定证据、区分责任。”他补充道。


发布会上,法官还对家长做出了建议,包括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及心理引导、,避免校园伤害纠纷的发生。(正义网)

关于续办全国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工作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学校安全管理。《意见》明确要求:、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必要的考核。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使学校安全工作实施更具实操性,进一步提升学校安全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强化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能力。经研究决定,我院将继续举办三期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安全、法制、督导等处(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中小学、幼儿园及中职学校校长、园长,安全保卫、法制德育副校长、安全专干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培训内容

1.学校安全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

2.学生欺凌、暴力防控与突发应对;

3.处理未成年人事件的法律常识;

4.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方法与整改;

5.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应急与恢复;

6.学校安全伤害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7.学校新闻发言人设立与媒体应对;

8.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管理规范;

9.学校安全督导责任与法律风险;

10.学校教职工安全工作应知应会教育;

11.特异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

12.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编制与评估;

三、时间地点

第一期:2017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  开封市

第二期:2017年12月4日至12月9日    宜昌市

第三期:2017年12月18日至12月23日  海口市

第一天报到,最后一天离会。培训报到地点、乘车路线及其他事项等,我院将在开班前7日另发正式《报到通知》给参培单位或参培学员。

四、有关费用

培训费12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到时交费并开具发票。往返交通费用由选派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报实销。

五、其他事宜

为严肃培训纪律,遵守有关培训规定,选派单位要将本文件、《培训证书》及正式发票(附《会务委托函》)作为报销培训费、食宿费、会务费及差旅费用的依据,其他报销凭证均与我院无关。

报名截止日期为开班前7日。参培人员报到时请交1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

电话:010-64460130   

吕欣宇13520474496

邮箱:zaxedu@163.com            

附件:日程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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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暑期西安培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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