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实务】学生实习期间所受伤害,可否认定工伤?

文丨曾凡新,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实习生丨实习单位丨所在学校丨伤害事故丨劳动者主体资格丨工伤保险赔偿丨督导职责丨人身意外险

 

提出问题

大学生寒暑假或毕业前夕,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被安排参加实习,实习期间受伤,可否主张实习单位进行工伤赔偿?

 

【实务要点】

1. 实习生并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见,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要求是“劳动者”,而在校大学生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2. 实习生不能缴交工伤保险,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


3. 实习生所在学校、实习单位负有督导职责。实习生对所受伤害事故发生即便有过错,只要不属于重大过错,不宜过分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对于实习生的权益,其所在学校应当尽到督导、防范、教育、培训的职责。


4. 建议实习单位为实习生投保人身意外险,分散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风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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