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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福利,出国旅游受到伤害的依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审第三人:青岛市市南区亿情琏美容院

【案情】

2015年10月,青岛市市南区亿情琏美容院与广州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11日的泰国曼谷芭提雅6天5晚的广州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焦某系青岛市市南区亿情琏美容院赴泰旅游的职工之一。2016年1月10日下午,焦某在旅途期间乘坐大巴车去景点时,因道路不平坦车辆颠簸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锥体骨折。2016年2月14日,青岛市市南区亿情琏美容院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申请工伤认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并送达给青岛市市南区亿情琏美容院。2016年2月23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给青岛市市南区亿情琏美容院。2016年3月18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对焦某进行了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2016年3月25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青人社伤不认决字[2016]第000276号《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认为焦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并向焦某、青岛市市南区亿情琏美容院送达。焦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本案中,焦某系青岛市市南区亿情琏美容院的职工,参加青岛市市南区亿情琏美容院组织的赴泰旅游活动受到伤害,属于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且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工伤事故调查笔录及补充说明均证实,焦某系因符合青岛市市南区亿情琏美容院工作业绩要求而享有出国旅游的福利,旅游活动与工作存在本质上的关联性,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活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人社伤不认决字[2016]第000276号《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判决撤销该《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责令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焦某重新作出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宣判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焦某是因为工作出色获得了青岛市市南区亿情琏美容院组织的出国旅游奖励,因此该旅游活动与工作有关联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涉及工伤行政确认的典型案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类似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本案中,焦某系因符合美容院工作业绩要求而享有出国旅游的福利,该福利属于奖励性质,是美容院为了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方式。单位组织的该项带福利性质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存在本质上的关联性,应当认定为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因此,焦某在旅游活动期间所受到的伤害,属于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