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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马海骋 .《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基础 》


(1)免责事由和抗辩事由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事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或侵权也不承担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直接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但是,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加害人针对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提出合理原因,要求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事实。或者说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权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所以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抗辩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第三人过错等。


(2)工程质量保险的责任免除


1)不可抗力


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不可抗力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喷发等,也包括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对行为人来说,已经超过了他能够预见、防范的限度,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让行为人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的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着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行为的积极作用。


然而,只有在损害结果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可以免除责任。换言之,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起任何作用。如果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或者在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因当事人的过错致使损害扩大,则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例如,,某市的抗震设防等级为7级,必须对多层住宅建筑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如每层设贯通的圈梁,构造柱的间距不大于4.5m等。


如果设计、施工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在遭遇7级以下地震灾害时一般不会损坏,因为这些规范和要求是建立在科学实验和抗震实践检验的基础上的,并且考虑了安全系数。相反,如果设计、施工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在遭遇7级及以下地震灾害时,建筑物发生损害,则此不可抗力不成立,设计、施工单位需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的过错


被保险人的过错是指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未能保护好自己财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从而单独或与他人的行为一起构成了损害的发生,换言之,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例如,作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被保险人的产权人,在工程交付使用后,改变设计用途,超出设计荷载,或者私拆乱改,破坏建筑承重结构,致使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发生,属于工程质量保险的责任免除。


如私人临街商户为了扩大使用空间,在承重墙上私自开洞、私建屋顶花园、私挖地下室、自建阳台等。这些行为都是私自进行的,绝大多数不会按正规程序做拆改方案评估,也不会去进行主体结构改造加固,而且多数业主还认为这是自己私人的事情,似乎对整体建筑结构安全没有多大关系。但实际上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原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能,同时无法估计同一幢建筑内这样做的用户的比例,叠加起来对一幢建筑物结构可靠度的削弱更是无法估量。


再如被保险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办公室改为图书室、体育馆改为影剧院等等屡见不鲜。事实上,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在结构安全方面,一定要考虑楼面活荷载的改变情况,如一般办公区域的设计的活荷载是2.0 kN/㎡,但是图书室的活荷载要比这个数值增大很多,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设计最低取值为5.0 kN/㎡。还有因为空间需求改变,就未经专业机构鉴定认可直接增加楼层或夹层的行为,会给结构带来体系上的改变,同时新增结构的自重和使用都增加了荷载,极其容易超出整体承重结构和基础的实际承载能力,使得整栋建筑处于不安全状态。


3)第三人的行为


如果灾害发生的过程中有第三人的介入,而且该行为时构成灾害发生的唯一直接原因,则属于责任免除。第三人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例如,周边工程施工过程中抽排地下水、或者与既有建筑距离太近导致打桩或深基坑开挖造成的既有建筑质量问题,都属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如第三人责任是损害的唯一原因则其承担全部责任,如还有其他原因则其承担部分责任),故属于工程质量保险的责任免除。


结语


工程建造始终离不开风险的预防,建设工程保险是为建企提供全寿命周期风险转移的服务,保护企业避免承受经济赔偿所带来损失。是市面上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