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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条款中未排除的事故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

作者:独自等待(微信号:wbym88888)

【案情】

原告:某混凝土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2013年4月4日,原告某混凝土公司就其所有的混凝土泵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性保险,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投保要求,并于当日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记载的与本案争议有关的内容有:(1)被保险人为某混凝土公司;(2)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00元;(3)保险公司承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险;(4)保险公司承保不计免赔险,覆盖前两项保险;(4)保险期间为自2013年4月5日至2014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特种车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关于保险责任约定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三)暴风、龙卷风;(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六)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特种车保险条款》第五条关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约定为:(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该保险条款中特种车保险批单的《01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为: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1、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2014年6月14日,被保险车辆在某工业园内工作时不慎被高压电电击导致车辆损坏。被告认为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向原告出具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修理费346659.3元。

被告认为此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原告认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没有约定高压电电击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就属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就应予赔偿。

【裁判】

:本案争议所涉及的保险业务是商业性财产保险。在商生性财产保险合同的范畴内,当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时,对因该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的被保险车辆所受损害是由高压电电击所造成。被保险车辆因高压电电击所造成的损失均不在《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特种车保险条款》、《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本案所涉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无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没有约定高压电电击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就属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就应予赔偿的意见系对免责条款的错误理解。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说】

本案涉及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关系的界定问题。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的危险事故范围,当该危险事故发生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免除,也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所为免责,应以当事人应承担责任为前提,如无需承担责任,则不存在免除一说。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以行为人必然要承担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为前提,保险法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也不例外,其也应以保险人需要承担保险责任为条件,只有先确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才能在该范围内确定免除的部分,故应当明确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条款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区别,不能将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条款视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公司在制定的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部分往往将非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形列入免责条款,如“下列损失不论保险人是否依法应予赔偿,均不属保险人赔偿范围”,“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然磨损……”等,保险公司还将法律明确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亦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列明,如“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等。上述情形使得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的关系比较复杂,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之间的关系不限于包含关系,还应包括原因关系等复杂情形,不应采用“非此即彼”的推理方式去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对此,。

附:

一、免责条款范围及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关系的界定

第二条 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之间的关系不限于包含关系。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以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无需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以及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进一步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及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二、关于免责条款范围及免责条款与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

2.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的关系界定。保险责仟范围与免责条款之间的关系不限于包含关系,还应包括原因关系等复杂情形,不应采用“非此即彼”的推理方式去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即不能认为“只要未在免责条款中加以排除,就推定属于保险人应予赔付的情形”。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以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仟范围。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仟范围的,无需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以及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事故属于保险责仟范围的,应进一步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及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点击右下角“阅读原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该案判决书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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