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混合担保中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人保的情形中,若债权人怠于行使物保致使担保物灭失又无代位金或者物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保证人是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还是在物保人应承担的份额之内免除保证责任,因为担保物价值可能大于债务均额。
答:第三人提供物保并且第三人提供人保的情况下,责任承担是没有顺序之分的,债权人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免除责任的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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