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合规订阅号110期:“责任免除”,你的理解正确吗?

在保险条款中同时存在保险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范围,责任免责范围并不是随意制定的,不同险种、不同保障范围,会有相应的免除事项。故保险责任不同,责任免除也会有所不同。为了防止免责范围的过分扩大,进而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监督部门会合理界定保险责任范围,以实现合同法的公平价值。

什么是保险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期,我们仅以“安行宝两全保险(2.0增强版)责任免除条款为例,介绍一下责任免除范围。


第一、条款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证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二、条款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合同约定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电梯意外全残身故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证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上述“责任免除”事项中,若被保险人因第一项情形导致的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对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继承人或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发生其他情形的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后果

请提醒您身边的业务伙伴在开展业务时,务必明示并告知投保人“责任免责”事项,履行应当履行的说明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