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一日之差,他的保证责任被依法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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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俗称担保,指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有还款能力的第三人来进行保证的行为。有了第三人的保证,可以有效地降低借贷风险,但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回顾

2013年4月19日,张某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整并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18日。同日,张某晶与该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晶为张某郁在2013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18日期间借款在20万元最高贷款余额内提供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签定合同后,某银行依约向张某郁发放了贷款20万元。借款期满之后,张某郁归还借款本金1806.51元,尚欠借款本金198193.49元、利息及逾期加罚息未付,某银行向张某郁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由张某郁签字确认。 2017年4月19日,,要求判令张某郁、张某晶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198193.49元及利息、逾期加罚息。


判 决


,原告与被告张某郁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张某晶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张某郁未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张某郁归还借款本金198193.49元及利息、逾期加罚息之诉求,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晶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张某晶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9元,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某银行支付利息、逾期加罚息,驳回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张某晶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198193.49元及利息、逾期加罚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责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责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张某晶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张某郁在2013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18日期间在20万元最高贷款余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张某郁未履行到期债务时,银行可以要求债务人张某郁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张某晶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张某晶与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即2015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18日),原告某银行在2017年4月19日起诉,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张某晶承担保证责任,张某晶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策划/ 肖向军、张艳青      编辑/ 赖桃发

作者/ 袁志昌、赖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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