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以案说法】未在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栏签字肇事逃逸,保险人应依约理赔

案情介绍:2015年10月20日,张某仁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简称:大地财保津北支公司)为其所有的奥迪轿车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2015年12月3日,原告沿定远县S334省道由西向东行使,行至定远县S334线19KM+970M时,追尾撞到柏某行无证驾驶的由西向东行使的无牌手扶拖拉机尾部,事故造成柏某受伤,两车损坏。张某仁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后张某仁要求大地财保津北支公司理赔,大地财保津北支公司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且张某仁已在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栏处签字为由拒赔,。

审理情况:本案在审理中,张某仁表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张某仁”三字不是本人所签,后经鉴定签名并非其所写。,张某仁在投保时并未在责任免除栏签字。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利益存在重要影响,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向张某仁履行了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大地财保津北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仁包括保险金、评估费、鉴定费在内合计197406元。

法官解读: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因其关涉到投保人的重大利益,本案中交通肇事逃逸作为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一项,投保人张某仁并未在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中签字,保险公司由此不能证明其向投保人履行了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