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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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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核心是损失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划分。


下面就由小编对几类常见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

2018年3月9日,东莞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被楼上掉落的苹果砸中。6天过去了,凡凡依然在深圳市儿童医院ICU病房中昏迷着,没有醒来过。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上写着:重型颅脑损伤、迟发性颅内血肿、极重度贫血、创伤性休克……


【点评】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可能产生的责任后果大多数人还未引起重视,而近年来频发的高空抛物致伤致死的案件一再上演,已成为社会公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同一栋楼的业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为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此外,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者,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利益,除承担赔偿责任外,更是触犯刑法,将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一款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采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与此相对应,如果行为对某一个特定人的财产或者生命造成侵害,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和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此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则要求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第115条第二款规定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除了主观方面是过失之外,其余均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同。

具体到本案,如果最终无法查明高空抛物的嫌疑人,那么同一栋楼的业主(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都要为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如果查明高空抛物行为为嫌疑人故意所为,嫌疑人由于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且危及到公共安全利益,已经成为刑法评价中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追究高空抛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16年1月,王某到某商场购物,其从负一层乘坐扶梯到一层,随身携带的钥匙不慎掉落造成扶梯损坏,后产生维修费近万元。商场要求王某赔偿维修费。王某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过错故不予赔偿。,王某在使用电梯过程中并未存在不当操作,其对不慎掉落钥匙导致电梯损坏的结果具有不可预见性,且掉落钥匙行为本身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该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王某保管不善。王某针对商场电梯的损害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点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未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应证明侵权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司法实践中,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时系采用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即一般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预见的可能性而最终却未能避免。本案中,在认定王某对商场电梯损坏是否存在过失时,亦应采用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标准。因普通消费者往往无法预见其不慎掉落钥匙会导致电梯损坏的结果,故王某对电梯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不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亦重视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具有过失,其已经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则不应对其行为过于苛责。

【案例三】

杨某在家中举行婚礼,邀请了韩某在内的众多亲朋好友参加。韩某与何某等10人在同一酒桌吃饭,共饮白酒近5瓶。酒席结束后,韩某呈现醉酒状态,被人送回家,后又送到医院抢救,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者家属一气之下,便将婚宴的主办方杨某以及与韩某同桌饮酒人均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韩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该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饮酒危害,但是仍然放纵自身行为,对其死亡应自负主要责任。杨某作为婚宴的主办方,应当对来客尽到劝诫和救助的义务,但直到韩某人事不省时,才将其送回家,故对韩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10%的责任。对于其他同桌饮酒人,虽与韩某并无深交,但均知韩某系司机,且当天是驾车前去赴宴,仍与其喝酒。在韩某醉酒后,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同桌人不能证明对其进行了及时的劝诫和救助,均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判定同桌饮酒者都承担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方根据各自责任比例依法承担相应赔偿数额。


【点评】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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