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明知自己患而卖淫嫖娼,故意伤害(致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传播性病罪都可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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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5集第1133号案例,撰稿:陈雯(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编:马岩(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由“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深海鱼重新编辑





一、基本案情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月,。2013年9月5日16时许,王某与陆某商定在出租屋进行性交易,嫖资为30元。陆某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与王某。后二人被巡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的HIV-1抗体呈阳性。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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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理由


1、。1991年8月12日施行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和......”根据该规定,、同一等级的性病。2013年新修订了《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而是将其视为特殊性病。这种行政法层面上的立法变动并不影响刑法上“严重性病”的认定范围,。同时,从疾病的传染性、危害性程度看,、同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对健康的危害更远大于、,理应视为“严重性病”。


2、,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传播性病罪都有可能构成,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本案王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构成犯罪必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王某从事活动,与人员并无仇怨,,。出于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未发生危害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故王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2)王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现有的证据尚未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证明标准。王某主观上称进行性交易时会要求对方使用安全套,如果对方不愿意使用,,也会同意。,只是为了牟利而在一定程度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王某的行为造成了广泛的社会危害,故王某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进行性交易的人员众多,,可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本案王某只能认定传播性病罪,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