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而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往往数量多、种类繁杂、专业技术性强,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而在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额,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突出瓶颈问题。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指出,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另外,知识产权诉讼禁令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其申请量和支持率均呈明显上升趋势。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熟悉操作实务,对诉讼禁令的申请条件、证明标准都比较熟悉的话,。
为帮助各有关专业人士准确适用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掌握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法思维,熟悉知识产权诉讼禁令操作实务,切实提升相关业务技能,经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决定举办“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侵权损害赔偿暨知识产权诉讼禁令法律实务”。讲座结束后将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
支持单位:安盾网
二、参加对象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技术合同、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人员;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及专利代理机构专业人士、相关负责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律顾问、法律主管、知识产权主管等。
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8年4月12日
讲座时间:2018年4月13日—15日(三天全天授课)
讲座地点:北京市
讲座会议费用
参加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36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等)。安盾律师团成员讲座会议费用仅需2600元/人。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讲座日程安排
4月13日(星期五)9:00-12:00
(一)证据在诉讼各环节的采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
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特点
2、原告主体资格有关的证据规则——著作权领域
(1)北京华盖系列案
(2)存在多个署名时如何确定权利人
(3)未发表的作品的权属认定
(4)许可使用人起诉的证据规则
3、侵权判断有关的证据规则
(1)公证证据的认定
(2)陷阱举证的认定
(3)远程举证固定证据的审查认定
(4)时间戳举证的认定
(5)许诺销售行为的举证责任
(6)方法专利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4、不侵权抗辩有关的证据规则
(1)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规则
(2)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规则
5、损害赔偿有关的证据规则
(1)举证妨碍与损害赔偿
(2)根据优势证据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3)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定赔偿数额
(4)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
主讲专家:凌宗亮
4月13日(星期五) 14:00-17:00
(一)证据保全及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调查取证、质证与证据链
1、
2、
3、
4、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6、庭审询问技巧
7、举证责任的特殊问题
8、证据交换及质证技巧
(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报告的质证要点
1、鉴定材料
2、鉴定机构选择
3、鉴定程序
4、鉴定资质
5、越权鉴定
6、鉴定意见科学性
7、鉴定意见关联性
8、鉴定人不出庭
主讲专家:王东勇
4月14日(星期六)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法思维
1、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及其成因
2、IP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影响
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认定原则的细化
(1)证据披露
(2)举证妨碍
(3)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
(4)关于通过许可费来计算损失
(5)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在被诉侵权产品中所占的比例
4、域外经验与我们侵权损害赔偿证据制度的展望
5、Georgia-Pacific规则的适用问题
6、重复起诉、重复侵权与赔偿数额的确定
7、法定赔偿的适用
8、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赔偿的计算
9、
10、
11、
主讲专家:穆 颖
4月15日(星期日)
(一)知识产权诉讼禁令实务分析——行为保全的诉讼实践;典型案例分析
1、法条解析
2、基本原理
3、停止侵权
4、申请资格
5、管辖
6、听证
7、48小时
8、胜诉可能性
9、难以弥补的损害
10、利益衡量
11、担保
12、解除禁令
13、复议
14、中止审理
15、保全错误之诉
16、执行
17、保全和解注意事项
18、行为保全与海关保护
19、行为保全与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20、行为保全与公关宣传
(二)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裁量性赔偿、证据保全
1、裁量性赔偿——“美容神器”案及其他案例分析
(1)向上、向下突破法定赔偿
(2)裁量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举证
2、证据保全案例分析
(1)证据保全条件与诉讼实践
(2)申请证据保全失败的原因
主讲专家:蒋 强
行为法学会联系方式:
电 话:18500988464(微信同号)
联系人: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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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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