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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工伤律师:工伤待遇后能否再索民事赔偿?

  2005年7月,沈某梁入职我市一食品企业,负责拉煤工作。2011年8月,沈某梁感觉肺部不舒服,时常咳嗽、咳痰、胸痛。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沈某梁为煤工尘肺二期。


2011年10月10日,市人社局认定沈某梁的职业病为工伤。2013年12月9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沈某梁的职业病为二级伤残。2014年2月24日,沈某梁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他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他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


  去年4月29日,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确定向沈某梁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583.25元,及每月1410元的伤残津贴。2014年8月14日,市仲裁委裁决企业向沈某梁支付1.6万余元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59岁的老沈认为公司还应为他的职业病“埋单”,又于2014年7月7日提起诉讼,索赔残疾赔偿金54万元、护理费3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2万余元。


  去年底,,他不服判决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沈某梁认为,原审判决精神抚慰金4.5万元及交通费、营养费3000元太低。此外,虽然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确定向他发放3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伤残津贴,但这部分是因为工伤员工参保了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的支付是没有过错责任,不能因为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而排除他提出民事侵权赔偿的权力。”沈某梁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赔偿的相关标准计算,沈某梁可要求残疾赔偿金544080.8元,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仅30583.25元,两者性质不同,金额相差巨大。

  院二审该案时认为,,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禁止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后,就劳动者未获得赔偿部分另行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而民事赔偿则属于私法范畴,以分配正义为指导原则,目的在于填补损害,使受害人能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

  劳动工伤律师指出沈某梁所患的职业病并不是普通的工伤,在劳动者患有此类职业病后,严重影响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工作生活。因此,从保护受害劳动者的立场出发,劳动者在因职业病工伤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后,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近日,市中院二审对该案作出改判,食品企业除了被判赔偿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等外,还需支付沈某梁残疾赔偿金51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