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被喷辣椒水竟申请国家赔偿!:不赔!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2015)浙金行赔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康洪,金华安速汽车美容装潢轮胎服务中心管理员。

委托代理人李平,金华市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浦虹,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璇,。

委托代理人张晖,。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康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平,、张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8月2日,,并由三江派出所民警曹真主办、吴浩协办。同月3日上午9时45分许,民警曹真、吴浩与协警曹俊鹏到金华市区上浮桥望府街298号洗车店,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方然生(原告方康洪儿子),要求其到三江派出所接受调查。在传唤过程中,方然生与其母亲曹金凤,以推、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民警吴浩手臂挫伤,民警曹真胸口抓伤,协警曹俊鹏右手、右眼及额头被抓伤。,到现场处警。三江派出所增派民警杨征、方海星到现场支援。原告方康洪与方然生、曹金凤一同坐上三江派出所的警车。当警车从金华市区望府街行驶到金东区李渔东路路口时,原告及曹金凤因不同意到城东派出所接受调查,曹金凤欲跳车。在停车换车期间,原告撕破民警杨征的警服。民警方海星对原告予以警告无效后,即使用(即“辣椒水”)对原告进行喷射,制止原告的违法行为。随后,。当日,原告因眼睛不适,先后到金华眼科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门诊。同月5日,原告到金华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月16日出院,诊断为左眼角膜烧伤。原告连同门诊共支付医疗费2329.77元、交通费220元。

2013年11月5日,,判处方然生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2014年8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行政赔偿。同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4)金婺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原告不服,。2015年1月14日,该院作出(2015)浙金行赔终字第1号行政赔偿裁定,撤销(2014)金婺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方康洪的起诉。2015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同年4月30日,被告作出金公南不赔字(2015)第1号不予赔偿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对方康洪不予赔偿。

,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权依法使用警械。被告所属民警在原告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依法使用制止原告的违法行为,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并无不当。原告被喷射后,虽有眼部损害,但不符合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其受伤前视力的相关证据,对其是否构成伤残无需鉴定。、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当时是考虑列原告的妻子、儿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妨害公务行为的情节相对较轻等因素。原告应当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做一个守法公民。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无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抗辩中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第三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五条,,判决:驳回方康洪的行政赔偿请求。

上诉人方康洪上诉称:,理由如下:,被上诉人的下属三江派出所立案受理沈献华财物被故意损害一案,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方然生是否损害过沈献华的财物的情况下,就将方然生强制传唤,双方发生口角相争,推扯几下,就认定方然生及上诉人妻子为妨害公务,将上诉人的妻儿判刑入狱。被上诉人下属民警将上诉人眼睛搞成重伤。。,但未认定上诉人的眼伤是何人造成的。,无任何可以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民警出警,有,但被上诉人一直未,,但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该事实。,,。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由于案外人报警,其门锁被人故意用胶水堵了,指控方然生有作案嫌疑,三江派出所依法传唤方然生,在传唤过程遭到方然生的拒绝,故三江派出所对方然生依法实施强制传唤,三江派出所民警对方然生实施传唤是法律所规定的执行职务行为。二、,根据曹金凤、方然生、方康洪、曹俊鹏等人的陈述,曹真、吴浩当时所写的事情经过,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三江派出所民警将上诉人等人带至公安机关的路途中,上诉人等人再次与民警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将民警的警服撕破。上述证据均可以证明上诉人实施了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并造成民警警服损坏。三、经我局调查,我局三江派出所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上诉人等人以推、拉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造成民警的警服撕破,民警对上诉人使用依法配备的予以制止,在上诉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民警使用警械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且未超过必要的合理限度,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情形,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侵犯生命健康权为由申请赔偿没有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查,。


本院认为,:“其中一个民警要拿走我的包,说要检查一下,我不肯,我和他们拉扯那个包,在拉扯的过程中我不知道被谁喷了辣椒水……”,其子方然生承认也被喷到了辣椒水。从该事实来看,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已向方康洪表达了要求,但被方康洪阻止。。执行民警使用警用喷射器制止上诉人等人的违法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警械的情形并无不当。虽上诉人被辣椒水喷射后造成眼部不适予以治疗,但不符合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此,,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少华

审 判 员 金 莉

审 判 员 钟雪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朱丽敏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